各投标人:
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园照明系统LED改造工程项目【项目编号:2015BSDGC-23】,现就招标文件中有关“使用标杆体系产品”的要求,做如下澄清和补充:
一、澄清或补充的内容
1、招标公告中5.5条“根据招标清单要求,凡是要求使用标杆体系的产品,投标人必须使用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有效期内C级及以上产品(公告有效期内)”,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明“品质要求在2014年10月及以后广东省LED标杆体系内C级及以上产品”的项目,投标人必须使用广东省LED标杆体系C级及以上产品,产品公告日期为2014年10月及以后即可。
2、投标人如中标,本项目投入使用的LED标杆体系产品应为标杆体系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,否则,投标人必须对投入使用的LED产品进行重新检测,检测费由投标人自行承担。如果投入使用的产品检测评级低于原标杆体系评级,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产品或终止合同,并相应的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。
注:当招标文件、招标文件更正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,以最后发出的书面修改文件为准。
二、本澄清公告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,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。请各投标人收到本澄清公告后,在24小时内通过邮箱回复我方,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公告。投标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无回复,则被视为收到本公告且同意公告内容。
联系电话:6126857 联系人:尤老师
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
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16年1月4日